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皖13民初332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弘业一点点奶茶店。
经营者:许珍,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9241271号、19241273号、19241274号、19241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庭审前变更为10000元);
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弘业一点点奶茶店经营者许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宿州市埇桥区弘业一点点奶茶店经营者许珍自愿于2019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8000元(汇入丁雅丽中信银行账户:62×××38),如不按期履行,按15000元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有调解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