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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莉与中山市古镇晨沐之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278号
案件名称陈安莉与中山市古镇晨沐之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安莉;中山市古镇晨沐之光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78号原告:陈安莉,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晨沐之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

经营者:龙江。

原告陈安莉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晨沐之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安莉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原告陈安莉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莉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陈安莉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陈安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安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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