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78号原告:陈安莉,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晨沐之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
经营者:龙江。
原告陈安莉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晨沐之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安莉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原告陈安莉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莉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陈安莉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陈安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安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