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926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豪金泓盛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经营者黄孝雄。
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豪金泓盛百货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