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富乔足浴会所,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官坡社区屯财居民小组50号。
经营者:李选国,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龙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富乔足浴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上诉人经营者李选国通过特快专递寄送了开庭传票,确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李选国签收了该特快专递。
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富乔足浴会所在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富乔足浴会所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富乔足浴会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