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7号原告:海南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4001。
法定代表人:谢慧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敏怡,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婉,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整栋(部位:702)。
法定代表人:谢慧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敏怡,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时代首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1。
原告海南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西瓜公司)、广州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西瓜公司)与被告深圳时代首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西瓜公司、广州西瓜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1项至第4项中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的运营收入分成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海南西瓜公司、广州西瓜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西瓜公司、广州西瓜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海南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西瓜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7461.33元,退回743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