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6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龙马潭区鱼塘希望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王君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