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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桃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桃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桃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491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桃妹,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桃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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