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491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桃妹,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桃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