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再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芙蓉路17号鸿凯工业园5楼。
法定代表人:杨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继风,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伟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伟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粤民申30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王伟安于2019年10月24日以其依据华文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该公司并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再审申请人华文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王伟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伟安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伟安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伟安负担。
王伟安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法院退回其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