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38号之一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reet,Waltham,MA02451,USA)。
法定代表人:伯特兰·西科特(BertrandSico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岑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与被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