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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等与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辖终300号
案件名称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等与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森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光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RUBBERINDUSTRIES,LTD.),住所地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胁浜町3丁目6番9号(3-6-9,WAKINOHAMA-CHO,CHUO-KU,KOBE,HYOGO651-0072,JAPAN)。

法定代表人:池田育嗣(IkujiIked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军,北京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北京瑞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1号1幢1层A-021。

法定代表人:马步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会社)、原审被告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康达健服务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腾森公司上诉称,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理由为:一、根据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并非在原审被告二康达健服务部购买,原审法院将康达健服务部认定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证据不足。

二、由于涉案产品并非从康达健服务部经营场所购买且腾森公司并未向康达健服务部销售涉案轮胎,住友会社将康达健服务部列为被告二只是为了使本案能够在一审法院起诉。

因此,本案应按照腾森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后,住友会社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称,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北京,答辩人依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被告二康达健服务部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属一审法院辖区,答辩人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的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意图,以此拖延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适用前述条款。

本案中,住友会社提交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0028号公证书显示,住友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并取得了康达健服务部的《收据》,北京市朝阳区即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亦即被控侵权行为地。

同时,本案被告康达健服务部住所地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一审民事案件,且被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康达健服务部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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