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皖0304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1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时代广场A2综合楼1单元4层401号的房产。
该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
通过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建现在监狱服刑。
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