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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周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02刑初452号
案件名称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周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某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周某;金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某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02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某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WMUN2Y,住所地:扬州市某都区长某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周玉兰。

诉讼代表人周少清,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周某,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扬州市某都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某苏省扬州市某都区,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工人。

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代理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少清、被告人周某、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煤炭、金属材料等销售。

被告人周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某从无锡市昊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机油和真空泵油,安排被告人金某将机油和真空泵油分装到美孚牌黑霸王18L塑料桶和长城牌100号矿物型真空泵油铁桶,并粘贴上标贴、防伪标识等。

后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400元1桶的价格向扬州北方三山工业陶瓷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假冒长城100号真空泵油17桶,以人民币450元1桶的价格向扬州市某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假冒美孚牌金霸王重负荷机油40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800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某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还扣押假冒美孚牌金霸王机油26桶,空桶3只及标识,长城标识油桶4只及标识(详见扣押清单)。

本院扣押被告人周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少清、被告人周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金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华峰、殷鹤根、吴红霞、周玉兰、金卉、曹晓宇、马妙禄、杨艳、孔令忠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购销合同、报价单、入库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注册商标证明、委托授权材料,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金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周某、金某均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本案划分主、从犯,对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金某可给予缓刑考验期限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扬州市畅润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的人民币五万五千(其中五万元扣押在扬州市某都区公安局),抵充罚金,上缴国库。

扣押的假冒美孚牌金霸王机油二十六桶,空桶三只及标识,长城标识油桶四只及标识等(详见扣押清单,扣押在扬州市某都区公安局),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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