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420号之二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鹏,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祥、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