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黄梅镇23号。
经营者:王文清,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伦,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因与被上诉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