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387号原告:栾德洋,男,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人树,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淑芳,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另肋芝士肋排店,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步行街。
经营者:塔丽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男。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另肋芝士肋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