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恢419号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永利轩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永利轩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第95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永利轩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52952.78元(其中52268.75元已退费至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执行费684.03元已上缴国库)。
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