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37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区佳禾粮食加工厂。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区川店镇藤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N。
法定代表人:严平。
被告:王代波。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30MA6E44417X。
经营者:王代波。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因与被告荆州区佳禾粮食加工厂、王代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