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57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锡华,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锡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同年11月26日,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