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27号原告:黄国雄,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佰业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黄某1,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
原告黄国雄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佰业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日立案。
原告黄国雄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国雄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黄国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