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72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宁东路1367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何骏,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静,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陆清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钟楼区邹区轩澜灯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
经营者:韦建军。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轩澜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