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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本容与时新利、姚学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630号
案件名称詹本容与时新利、姚学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本容;时新利;姚学明;绍兴鑫圣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30号原告:詹本容,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时新利,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姚学明,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绍兴鑫圣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曙光路230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詹本容诉被告时新利、姚学明、第三人绍兴鑫圣蓝纺织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詹本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詹本容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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