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337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忠强,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系吴江市汾湖镇莘塔锦嘉百货商场经营者。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忠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