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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知民初6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广泰西街(广灵县工商局旁)。

经营者:张锦相。

被告: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广泰东街舒惠家园。

法定代表人:曹燕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其拒签退回,被告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ZL201420522729.0的权利要求2相同,原告遂授权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后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112号《公证书》,对原告在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处购买上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通过刷卡方式当场取得的POS签购单显示的商户名称为被告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故被告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应予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连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大量倾销,其销售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

2019年4月9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缴纳涉案专利年费。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9年1月24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印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杨佳林及公证人员卢红斌的随同下,来到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泰西街广灵县工商局旁的“天翼电信专营店中国电信”(门头所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购买了自拍杆两个,取得“POS签购单”、“全网通手机销售专用票据”,并对上述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POS签购单”及“全网通手机销售专用票据”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2019年6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112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内有自拍杆两个、“POS签购单”一张(字迹已模糊不清,无法显示名称)及“全网通手机销售专用票据”一张。

“全网通手机销售专用票据”上加盖有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的公章。

经查看,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有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载物台上有一缺口,夹紧机构有一与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缺口折弯部。

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锦相,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登记状态为存续。

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燕英,成立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登记状态为存续。

以上事实有(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4972号《公证书》、(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4973号《公证书》、(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1684号《公证书》、(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112号《公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证处封存实物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是涉案“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的权利人,其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涉案专利是一项有效专利,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明确以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第2项权利要求作为本案保护范围,因此涉案专利权在本案的保护范围是“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

通过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有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载物台上有一缺口,夹紧机构有一与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缺口折弯部。

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第2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专利权。

公证书中显示购物地点是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的经营场所,购物所得的“全网通手机销售专用票据”上加盖有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的公章,可以认定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实施了销售涉案自拍杆产品的侵权行为,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公证书中拍照的“POS签购单”显示的商户名称为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但公证涉案产品的购买及出具销售票据均为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与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共同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原告主张广灵县世联鑫讯通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能就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广灵县鼎亿通讯部因侵权所获利润加以证明,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广灵县鼎亿通讯部的侵权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广灵县鼎亿通讯部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包含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手机自拍杆产品;

二、被告广灵县鼎亿通讯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广灵县鼎亿通讯部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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