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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知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5-11号第一层002室至第六层002室。

负责人:陈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钟元,甘肃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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