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5-11号第一层002室至第六层002室。
负责人:陈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钟元,甘肃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