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7192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L,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航,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港区东坡朝天门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59,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56号。
经营者:王天华。
被告:高港区川富火锅店,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振北路。
经营者:唐昌发。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港区东坡朝天门火锅店、高港区川富火锅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