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五六,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现住址同户籍地。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侯审。
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游凤霞,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青海,男,1992年8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现住址同户籍地。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波,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现住址同户籍地。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党锋,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现住址同户籍地。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小江,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江苏省靖江市百达酒类商行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现住址江苏省靖江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永丽,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省文水县士堂村新307国道旁老鸿运物流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现住址山西省文水县。
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五六、王青海、张波、张党锋、何小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永丽犯窝藏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五六及辩护人游凤霞、被告人王青海、张波、张党锋、何小江、陈永丽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青海以假名“王凯”、微信号×××。
微信名“山西汾酒”、微信号×××。
微信名“A-山西汾酒”,从被告人陈五六(微信名“高车老酒”)处大量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山西汾酒(42度红盖汾酒进价170元、45度十年老白汾酒260元、42度黑坛二十年汾酒600元等),利用网络发布信息、订货,物流送货或者开车上门送货等方式对外销。
1.被告人王青海于2018年3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间以微信名“A-山西汾酒”将从被告人陈五六处购买的假汾酒共分7次向江苏省靖江市百达酒业的被告人何小江销售,其中有2009玻璃汾酒50箱(销售价格350元/箱)、2007玻璃汾酒50箱(销售价格310元/箱)、91年白瓷汾酒10多箱(销售价格800元/箱)、92年玻璃汾酒2箱(销售价格650元),共计约52200元。
何小江分别以2009玻璃汾酒420元/箱、2007玻璃汾酒420元/箱、91年白瓷汾酒100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
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达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4600元。
被告人何小江归案后,其亲属已将上述非法获利退缴公安机关。
2.2018年9月底,被告人王青海从文水县高车村陈五六处以进价350元每箱(20瓶)进购“92年玻汾”汾酒四箱,后以每箱800元的价格,总价3200元钱向甘肃天水的马某1售出。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青海从文水县高车村陈五六处以进价350元每箱进购“92年玻汾”汾酒24箱,后以每箱800元的价格,总价19200元价格向甘肃天水市的马某1售出(2018年10月23日在太原市东宇物流园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查获)。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青海从文水县高车村陈五六处以进价350元每箱进购“92年玻汾”汾酒24箱,后以每箱800元的价格,总价19200元价格向甘肃天水市的马某1售出。
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41600元。
该批假酒,经山西汾酒集团打假办现场鉴定,与汾酒集团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白酒,属假冒“汾”注册商标的产品。
3、被告人王青海明知被告人陈五六处销售的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次购买,以“王凯”的名义向被告人张波、张党锋销售。
由张波、张党锋在运城市盐湖区各商店、饭店加价后销售。
2018年10月31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在被告人张波库房内查扣了其从被告人王青海购进的假汾酒“金奖汾酒”(20)2箱、42度玻璃汾酒6箱、53度玻璃汾酒7箱、十年老白汾酒6箱,经山西汾酒集团打假办现场鉴定,与汾酒集团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白酒,属假冒“汾”注册商标的产品。
(1)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42度红盖汾酒”30箱;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假“红盖汾酒”10箱、以每箱480元的价格购买“45度十年老白汾酒”18箱、以每箱1300元的价格购买“42度黑坛二十年汾酒”10箱,购买价共计人民币24440元。
2018年10月24日和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青海向被告人张波销售假汾酒,共计32800元。
被告人张党锋以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人王青海转账328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和被告人张党锋一起在运城市盐湖区加价售卖。
(2)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假“42度红盖汾酒”50箱;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波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格从犯罪嫌疑王青海处购买假“53度黄盖汾酒”10箱,购买假“45度十年老白汾酒”14箱,购买假“42度黑坛二十年汾酒”8箱。
2018年10月8日和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青海向被告人张波销售假汾酒,共计350元。
被告人张党锋以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人王青海转账355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和被告人张党锋一起在运城市盐湖区加价售卖。
(3)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假“42度红盖汾酒”50箱,购买价共计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张党锋以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人王青海转账150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张党锋在运城市全部加价售卖。
(4)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42度红盖汾酒”70箱,购买价共计人民币196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张党锋在运城市全部加价售卖。
(5)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十年老白汾酒”3箱,共计入民币15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和被告人张党锋在运城市全部加价售卖。
被告人张波和张党锋从被告人王青海处共购进金额为人民币103400元假冒汾酒,对外销售金额达11517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770元。
被告人张波和张党锋归案后,其亲属已将上述违法收益退缴公安机关。
被告人王青海明知山西文水县高车村的被告人陈五六销售的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低价购进并对外加价销售共计金额154200元,非法获利49900元,被告人王青海家属已将违法收益退赔。
被告人陈五六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104300元。
二、窝藏罪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永丽明知公安机关通过其所在的文水县老鸿运物流调查王青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公安机关调查后,仍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青海通报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并将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及手机号码发送被告人王青海,以帮助其逃避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五六表示自愿认罪,但是对销售金额有异议,辩称自己卖给王青海5万元左右的假冒汾酒。
被告人王青海、张波、张党锋、何小江、陈永丽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被告人陈五六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五六非法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被告人陈五六及被告人王青海的供述一致的部分加以认定;
2、被告人陈五六系主动投案;
3、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青海以假名“王凯”、微信号×××。
微信名“山西汾酒”、微信号×××。
微信名“A-山西汾酒”,从2018年3月份从高车村其他人处及2018年8月份之后被告人陈五六(微信名“高车老酒”)处大量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山西汾酒(42度红盖汾酒进价170元、45度十年老白汾酒260元、42度黑坛二十年汾酒600元等),利用网络发布信息、订货,物流送货或者开车上门送货等方式对外销。
1.被告人王青海以微信名“A-山西汾酒”于2018年3月份从高车村其他人处购进2009玻璃汾酒50箱(销售价格350元/箱)向江苏省靖江市百达酒业的被告人何小江销售;
于2018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将从被告人陈五六处购买的假汾酒共分6次向江苏省靖江市百达酒业的被告人何小江销售,2007玻璃汾酒50箱(销售价格310元/箱)、91年白瓷汾酒10多箱(销售价格800元/箱)、92年玻璃汾酒2箱(销售价格650元),共计约52200元。
何小江分别以2009玻璃汾酒420元/箱、2007玻璃汾酒420元/箱、91年白瓷汾酒100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
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达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4600元。
被告人何小江归案后,其亲属已将上述非法获利退缴公安机关。
2.2018年9月底,被告人王青海从文水县高车村陈五六处以进价350元每箱(20瓶)进购“92年玻汾”汾酒四箱,后以每箱800元的价格,总价3200元钱向甘肃天水的马某1售出。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青海从文水县高车村陈五六处以进价350元每箱进购“92年玻汾”汾酒24箱,后以每箱800元的价格,总价19200元价格向甘肃天水市的马某1售出(2018年10月23日在太原市东宇物流园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查获)。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青海从文水县高车村陈五六处以进价350元每箱进购“92年玻汾”汾酒24箱,后以每箱800元的价格,总价19200元价格向甘肃天水市的马某1售出。
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41600元。
该批假酒,经山西汾酒集团打假办现场鉴定,与汾酒集团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白酒,属假冒“汾”注册商标的产品。
3、被告人王青海明知被告人陈五六处销售的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次购买,以“王凯”的名义向被告人张波、张党锋销售。
由张波、张党锋在运城市盐湖区各商店、饭店加价后销售。
2018年10月31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在被告人张波库房内查扣了其从被告人王青海购进的假汾酒“金奖汾酒”(20)2箱、42度玻璃汾酒6箱、53度玻璃汾酒7箱、十年老白汾酒6箱,经山西汾酒集团打假办现场鉴定,与汾酒集团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白酒,属假冒“汾”注册商标的产品。
(1)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42度红盖汾酒”30箱;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假“红盖汾酒”10箱、以每箱480元的价格购买“45度十年老白汾酒”18箱、以每箱1300元的价格购买“42度黑坛二十年汾酒”10箱,购买价共计人民币24440元。
2018年10月24日和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青海向被告人张波销售假汾酒,共计32800元。
被告人张党锋以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人王青海转账328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和被告人张党锋一起在运城市盐湖区加价售卖。
(2)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假“42度红盖汾酒”50箱;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波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格从犯罪嫌疑王青海处购买假“53度黄盖汾酒”10箱,购买假“45度十年老白汾酒”14箱,购买假“42度黑坛二十年汾酒”8箱。
2018年10月8日和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青海向被告人张波销售假汾酒,共计350元。
被告人张党锋以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人王青海转账355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和被告人张党锋一起在运城市盐湖区加价售卖。
(3)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假“42度红盖汾酒”50箱,购买价共计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张党锋以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人王青海转账150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张党锋在运城市全部加价售卖。
(4)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280元的价格购买“42度红盖汾酒”70箱,购买价共计人民币196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张党锋在运城市全部加价售卖。
(5)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张波从被告人王青海处,以每箱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十年老白汾酒”3箱,共计入民币1500元。
后由被告人张波和被告人张党锋在运城市全部加价售卖。
被告人张波和张党锋从被告人王青海处共购进金额为人民币103400元假冒汾酒,对外销售金额达11517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770元。
被告人张波和张党锋归案后,其亲属已将上述违法收益退缴公安机关。
被告人王青海明知山西文水县高车村的被告人陈五六及他人销售的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低价购进并对外加价销售共计金额154200元,非法获利49900元,被告人王青海家属已将违法收益退赔。
被告人陈五六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88800元,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陈五六已将违法收益退赔至法院。
二、窝藏罪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永丽明知公安机关通过其所在的文水县老鸿运物流调查王青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公安机关调查后,仍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青海通报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并将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及手机号码发送被告人王青海,以帮助其逃避侦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2018年10月30日在运城市盐湖区盐湖会堂附近将被告人张波抓获;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党锋经传唤到盐湖区公安局接受讯问;
被告人王青海于2018年10月25日主动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受调查。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小江经传唤到案;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永丽经传唤到案;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陈五六主动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投案交代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王青海假冒老汾酒的违法事实。
2、被告人王青海(微信名A-山西汾酒)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我从2018年9月份开始卖假酒,没有酒类经营许可证,我的假酒都来自于高车村一名男子,我叫他“叔叔”,手机号139XXXXXXXX。
我销售给甘肃天水马某1从高车村购进的假冒95年黄盖玻璃瓶装汾酒,共52箱,每箱20瓶,进购价350元。
卖的是800元一箱,共四箱,还有二箱北京二锅头,300元,共计3700元,快递费200元。
2018年10月21日马某1又找我买了24箱,共计19200元。
他没有问过我是否是正品酒。
我于2018年10月25日开车给运城的“波波大人(张波)”送过42度红盖汾酒(拿货价170元,售价280元)10件、45度十年老白汾酒(拿货价260元,售价480元)18件、42度黑坛二十年汾酒(拿货价600元,售价1300元)10件;
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物流给他发了30件42度红盖汾酒,共计32800元。
给湖南的张子腾(微信名紫气升腾)发过53度黄盖汾酒25件,45度竹叶青30件,20年青花汾酒3件,30年青花汾酒2件,3斤青花牛2件,共计12200元,包含1400元运费。
我还给江苏靖江的一个客户卖过老汾酒,具体数量我忘记了;
42度红盖汾酒、45度十年老白汾酒,黑坛二十年汾酒销售给运城的客户了。
经公安机关核实,我共销售假酒共计人民币154200元,其中向张波销售假冒汾酒103400元,向何小江销售假冒汾酒45600元,向马某1销售假冒汾酒5200元,违法所得49900元,我认可。
3、被告人张波的供述和交代材料:2018年6月份我和我哥张党锋从王凯(微信名为“山西汾酒”)处购买了10箱42度红盖汾酒,每箱280元,共计2800元;
2018年10月24日购买了30箱42度红盖汾酒(每箱12瓶);
2018年10月25日,王凯开车给我送过来18箱10年老白汾酒(购价480元)、10箱20年老白汾酒(购价1300元)、10箱42度红盖汾酒(购价280元),二次共计32800元;
2018年10月11日,王凯通过物流给我发货50箱42度红盖汾酒并亲自开车送过来4箱10年老白汾酒、10箱黄盖汾酒(购价530元)、8箱20年老白汾酒,共计35500元;
2018年9月22日与10月4日,王凯通过老鸿运物流发给我50箱42箱红盖汾酒,两次共28000元;
2018年9月12日王凯通过三毛物流给我发货70箱42度红盖汾酒,共19600元;
2018年9月7日王凯通过三毛物流给我发货3箱10年老白汾酒,共1500元。
给“扬子批发”卖了三次,每次30箱红盖汾酒(售价320元-340元);
给“允路批发”送过二次,每次10箱红盖汾酒;
给康美副食送过二次,每次二十箱;
给星利超市送过十五箱;
给星星超市送过十箱。
日常的钱和账都是我哥张党锋在管,我俩均分收入。
4、被告人张党锋的供述和交代材料:在2018年7、8月份的时候,我跟我表弟张波一起卖假酒,他负责跟卖假酒的人联系,我负责其他的事情。
2018年10月25日上午,我和张波买了10件42度红盖汾酒,10件20年老白汾酒,18件10年老白汾酒,当天还去物流拿了30件红盖汾酒,微信扫了20000元,支付宝扫了12800元;
2018年10月11日,买了红盖汾酒、黄盖汾酒、10年老白汾,具体数量记不清了,一共支付了35500元;
2018年9月23日,我和张波去物流公司取了50件红盖汾酒,2件10年老白汾酒,共计15000元。
九月份还去物流拿过几次酒,具体数量我忘记了,购进的酒都是张波联系运城的小卖铺、办酒席的卖了。
公安机关根据掌控的证据及我的供述得出来的我和张波从王青海处购买假冒汾酒103400元,销售金额为11517元,非法所得11770元,我没有异议。
5、被告人何小江的供述和交代材料:2018年3月份,我知道我买的是假酒,我向微信名为“A-山西汾酒”的人购买了50箱2009年玻璃汾酒(购价310元),售出50箱(售价420元);
之后8月份开始我陆续向他购进了50箱2007年玻璃汾酒(购价310元),售出50箱(售价420元);
高仿的16箱杏花村95年坛装酒(购价650元),售出13箱(售价1200元),送给朋友3箱;
11箱1991年白瓷瓶汾酒(购价800元),售出11箱(售价1000元);
2箱1992年玻璃汾酒(购价650元),送给父亲了。
共销售60000多元,获利10000多元。
公安机关根据掌控的证据及我的供述得出来的我从王青海处购买假冒汾酒45600元,非法所得14600元,我没有异议。
6、被告人陈五六的供述和交代材料:从10月份开始,我卖给王青海52箱92年玻璃汾酒,每箱300元,共15600元;
小杏坛杏花村16件,每箱400至450元,白瓷瓶汾酒20件,每箱600元,共计18400元。
我非法获利共计10000元左右,假酒是2018年7、8月份我跟麻春刚家属顶账顶回来的,92年的玻璃汾酒是每箱260元,95年的杏花村坛装汾酒是每箱220元,91年白瓷瓶是350元一箱。
根据我的供述及核实,我销售假冒汾酒的金额为54500元,我认可。
7、被告人陈永丽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我是文水鸿运物流的老板娘,2018年10月24日,白天公安机关来物流调取监控,晚上的时候王青海问我情况,我就将上午公安机关来查看的情况给他拍照发过去了,之后我将看监控的民警电话给了王青海,并通过电话号查到了微信,将民警的头像截图发给了王青海。
我知道警察来物流查询信息是在侦办案件。
8、证人权某四的证人证言:我是文水老鸿运物流的老板,王青海经我们物流发出去的白酒有四五次,2018年10月21日王青海来我们物流发过24件杏花村汾酒,发往甘肃天水。
中秋节前后发过几次,每次大概十件(一个大箱子装两箱酒)左右。
9、证人马某1的证人证言:2018年我向微信名字为“A-山西汾酒”的人购买了4箱老汾酒(购价850元),2箱二锅头(购价150元),共转账3700元,这酒我给我父亲及朋友喝了,之后我又向他订购了24箱老汾酒,第一次发物流未收到货,他给我补发了一次,收到货后,我给了他200元定金,之后联系不上他,就没有给他尾款,20箱酒被我爸爸的一个朋友买走了,4箱留着我们自己喝了,对方给我转了20000元,还给我转了1000元运费。
10、证人马某2的证人证言:我儿子马某1第一次给了我四箱老汾酒,我和我的朋友、亲戚一起喝了,之后我朋友想找我儿子买点,我就让我儿子帮忙买了,给我留下了四箱,剩下的20箱都给我朋友送过去了,我朋友直接把酒钱给我儿子了,这酒都是他自己喝了或者送朋友了。
11、辨认笔录:王青海准确辨认出张波为向其购买假酒的男子,张党锋为在运城向其转账的男子。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假汾酒照片:被告人王青海名下92年玻璃汾酒四百八十瓶;
被告人张波名下老白汾酒36盒、金奖汾酒12盒;
42度玻璃汾酒72瓶,53度玻璃汾酒84瓶;
被告人王青海违法所得收益款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张波、张党锋违法所得收益款11770元;
被告人何小江违法所得收益款14600元。
13、假冒产品鉴定证明、汾酒价格认定:扣押在案的白酒均系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14、微信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交易货运凭证。
15、证人陈某1的证人证言:我爸给我打电话让我微信帮忙收下钱,我就微信加了“A-山西汾酒”的微信收了三笔钱,我没多问,我也不知道是什么钱。
我爸销售的假酒也是从别的地方拿的,具体地方我不清楚。
16、证人陈某2的证人证言:我三儿子麻春刚6月份去世之后,陈五六来家里要债,说是欠三四万元钱,我没钱给他,陈五六就要拿之前麻春刚的酒顶债,我不认识字,也卖不了,都让他拉走了,具体拉走了多少我不清楚。
17、证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五六、王青海、张波、张党锋、何小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陈永丽明知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而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其行为已经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陈五六辩称“自己卖给王青海5万元左右的假冒汾酒。
”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五六非法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被告人陈五六及被告人王青海的供述一致的部分加以认定。
”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陈五六儿子与王青海的转账记录发生在8月份,根据被告人陈五六的供述可知2018年10月份才开始向被告人王青海销售假酒,且转账的钱也是陈五六让其儿子代收的销售假冒汾酒的钱,被告人陈五六及王青海的供述均可部分采信,故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2018年8月份之前被告人王青海销售给何小江的50箱2009年红盖汾酒,购价15500元,因该部分仅有被告人王青海及何小江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是从陈五六处购进的假冒汾酒,故将该15500元予以核减。
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五六系主动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五六经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青海、张党锋、何小江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五六、张波、陈永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五六、王青海、张波、张党锋、何小江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被告人陈五六、王青海、张党锋、何小江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五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王青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三、被告人张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张党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五、被告人何小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六、被告人陈永丽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七、扣押在案被告人王青海、张波、张党锋、何小江的赃款依法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被告人陈五六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原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