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96号(?javascript:void(34)"o"审判?)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金淘宏捷电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金淘镇下圩街768号。
经营者:屈俊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金淘宏捷电讯器材经营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