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40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巿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孟津县主调百货销售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巿孟津县城关镇桂花大道祥泰花园2号2幢1座。
经营者:李万利。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津县主调百货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是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手机带;
智能手机;
移动电话;
穿戴式行动追踪器;
智能手机用套;
智能手机用壳;
光通讯设备;
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原告是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排他被许可人,被授权许可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被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
原告发现被告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网站(××)上开设有网店且存有销售使用有商标权利人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手机支架”商品。
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店铺突出使用“MULTIBAND”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原告商标使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孟津县主调百货销售店已于2019年1月3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5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