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81号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高峰,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彭州市西部牛家具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桂花社区7组。
投资人:王蓉。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三虎床垫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崇光寺水利村4社。
经营者:谭兴林。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高峰、彭州市西部牛家具厂、成都市新都区三虎床垫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高峰、彭州市西部牛家具厂、成都市新都区三虎床垫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