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60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阳光家电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沙土村。
负责人:陈君。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阳光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