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25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好三加一便利店,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万隆花园小区天山路43号。
经营者:尹刚。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好三加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