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1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栾川乡悠滋有资烟酒副食门市,经营场所洛阳市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凤凰天街E栋。
经营者:汤鑫鑫,女,1995年4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栾川乡悠滋有资烟酒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