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山县润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山县润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润发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9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润发烟酒商行,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北门桥街31号。

经营者:郑礼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山县润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