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9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润发烟酒商行,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北门桥街31号。
经营者:郑礼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山县润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