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民初4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双江四海精品店。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双江勐勐镇北回大道商贸城2号铺面。
经营者:吴戴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江四海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本案的相关证据资料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本案的相关证据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