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8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茶人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和路翠湖名苑B栋301。
法定代表人:邱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龙,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爱茶人茶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