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1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东门口老百货店,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正街2号“东门口老百货”。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东门口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