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18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英,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吕清芳审判员 俞海苓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