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84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安县南方家居生活馆,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85号B区。
经营者:杨华。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蓬安县南方家居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