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47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授权代表人:卡尔顿.格里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彤,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北京市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虎。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747号民事裁定,对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2019年11月16日,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
因此,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 武人民陪审员 刘双佰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铁强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