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41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南酒店用品批发商城一楼A厅25号。
经营者:周小顺。
被告: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溪洲村开元217号。
投资人:陈燕汉。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振波以其与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