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41号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马歇尔鲁尔大街6号D-80807信箱。
法定代表人:KlausHornung,职务: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欧司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国富家居广场三楼A4-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Q。
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欧司朗有限公司与沧州欧司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赔偿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司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司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