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两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广州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32××××.6)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两上诉人于2018年8月16日分别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高晓丽为其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仲裁、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诉讼请求,代为提出撤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案款等。
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分别告知两上诉人于接收到本《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另查:本院至今未收到两上诉人提交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也未查到两上诉人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费记录。
送达回执显示“投递并签收,签收人:单位收发章。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