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哥德堡,S—40508。
代表人:安妮卡·瓦隆德,该公司授权签字人。
被执行人: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红旗路桥下50米。
法定代表人:匡孝金。
申请执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现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1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