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00号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HOPP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顺信合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正兴路99号(俊翔型材市场2区16栋9-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敏。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顺信合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顺信合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