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457号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泗河办福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2021年4月21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申请人称,泗水县泗河办福到百货超市于2021年3月10日注销,故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泗水县泗河办福到百货超市的经营者张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被告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被告泗水县泗河办福到百货超市为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