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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亚君、孙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281刑初393号
案件名称邹亚君、孙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亚君;孙权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8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亚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

2008年4月2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延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权,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现住大冶市。

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9]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亚君、孙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亚君及其辩护人张延涛、被告人孙权及其辩护人柯蒙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孙权伙同邹亚君多次从广东省购进假冒的黄鹤楼等品牌卷烟,通过壹米滴答大道物流运输到大冶市进行销售。

现已查证销售和未销售的假烟金额合计为175985元。

1、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邹亚君和孙权向大冶市陈贵镇余洪村黄志湾个体经营户陈某销售假硬珍品黄鹤楼36条、蓝软黄鹤楼35条、利某5条,其已销售金额为16015元。

2、2019年4月13日,大冶市公安局在孙权运输假烟去存放假烟窝点的车上查获假利群、蓝软黄鹤楼卷烟共400条,同时在其存放假烟的窝点殷祖镇南昌村余家岱湾54号邹亚君的姨娘家和邹亚君家中查获硬中华20条、硬红黄鹤楼卷烟63.5条;

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在壹米滴答大道物流查获托运的假利群、黄鹤楼卷烟共400条,上述查获的未销售假烟经物价部门鉴定为15997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亚君、孙权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邹亚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张延涛提出,被告人邹亚君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柯蒙蒙提出,被告人孙权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犯罪未遂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9年4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邹亚君、孙权抓获。

被告人邹亚君、孙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到货记录单、派件存根、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检查(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证人张某、吕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邹亚君、孙权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亚君、孙权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邹亚君、孙权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延涛、柯蒙蒙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亚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对大冶市公安局、武汉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的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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