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44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陈术明烟酒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环彬白帝天下项目一期1标段18-1-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YFUQH5H。
经营者:陈术明,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陈术明烟酒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