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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丽华、贾浩兵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281刑初395号
案件名称湛丽华、贾浩兵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丽华;贾浩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81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湛丽华,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租住武汉市武昌区。

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人贾浩兵,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租住武汉市武昌区。

2018年11月2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

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义天,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9]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永志、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丽华及其辩护人刘建政、被告人贾浩兵及其辩护人石义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湛丽华先后租用武汉钢城华某物业五金仓库A7-9号和武汉市武昌区郭毛咀湾4号房屋,自2019年3月至5月28日,伙同被告人贾浩兵从市面上购进低价的四川大曲、绵竹大曲、追风酒进行勾兑后,灌装生产假冒毛铺苦荞、金某、白云边、黄鹤楼等品牌白酒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5020元。

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的租住屋依法扣押假冒毛铺苦荞、金某酒117瓶、白云边酒12瓶、黄鹤楼酒5瓶。

经鉴定,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64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湛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刘建政提出,被告人湛丽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浩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石义天提出,被告人贾浩兵系由被告人湛丽华安排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系从犯;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兵主要从事购进包材、向销售终端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等工作。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集中存放管理委托书及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书、价格证明、价格表、鉴定证明书、鉴定报告书、未委托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搜查、辨认笔录;

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人吴某、闵某1、闵某2、祁某、邓某1、邓某2、许某、周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贾浩兵的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石义天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湛丽华、贾浩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建政、石义天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贾浩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湛丽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浩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案涉毛铺苦荞、金荞、白云边、黄鹤楼等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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