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知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古城村第十二村民组43号。
法定代表人:黄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原审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10层1-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彤。
上诉人衡阳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阳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衡阳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