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6562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特迈罗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林竹村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B2GDG9J。
法定代表人:蒋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倩,女,199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杭州特迈罗进出口有限公司、蒋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在微法院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775元人民币,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